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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承德市车险理赔査勘定损人员管理自律规约(2019)

2019-11-25 15:28:00  浏览4061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承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素质,提高车险理赔服务专业水平,规范理赔查勘工作的服务标准,强化理赔风险管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承德市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经共同协商签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依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处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的保险公司直属工作人员以及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查勘定损协议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人员。
  第三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等有关车险理赔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规定。
  第四条  全市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试工作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执行,考试通过后由考试公司颁发查勘员上岗工作证书。非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
第五条  本公约作为承德市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承德市所有财产保险会员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公司必须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约定。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六条  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所属公司,遵纪守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良好,具备一定的金融、保险、汽车维修和常用法律知识;
  (五)具有正式劳务合同或代理协议,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查勘定损人员;或是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委托查勘定损协议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人员;
  (六)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本公司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工作证书。
  第七条  各公司不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理赔查勘定损工作:
  (一)因严重违反金融、保险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从业期间有诚信不良记录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
被解除劳动关系未满3年的;
  (三)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四)未取得本公司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工作证书的。
  第八条  各公司的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在进行车险理赔查勘定损活动时,须着公司统一的工装,佩戴上岗工作证或见习证,并主动向客户出示,接受客户的问询。
  第九条  上岗工作证由各公司统一制做,上附相片,标明姓名、所在公司名称、从业资格证编号、上岗工作证编号、投诉电话及工作证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条  新录用或由其他岗转为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岗的人员,在通过考试前,可随同其他获得上岗工作证的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见习期间应佩带见习证。见习证由公司统一格式自行制作,上附相片,标明姓名、所在公司名称、见习证编号、投诉电话、见习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见习期不得单独从事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
  第十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公司现有理赔查勘定损人员不能满足车险理赔查勘定损需要的,允许各保险公司临时调用其他岗位人员参与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但应确保理赔服务质量:
  (一)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项发生期间的;
  (二)新设立的保险机构在成立首年内,通过公司考试的理赔查勘定损人员不能满足公司正常查勘定损需要的;
   (三)因短期内案件激增或查勘人员大量离司导致公司查勘定损人力严重不足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理赔查勘定损人员不能满足查勘定损需要的。
因(二)、(三)、(四)项原因导致查勘定损人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争取上级公司提供理赔查勘人员支持。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对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内部培训和管理,提升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职业道德及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各公司理赔查勘定损人员未通过本公司组织的专业考试,应不予上岗。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加强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投诉举报件处理工作,对监管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移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查清事实确实有劣迹的查勘员报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查证属实的,由所属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协会,协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计入行业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人员,公司可取消从业资格证及上岗工作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业声誉的;
  (三)违反行业服务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伪造客户回访记录的;
  (五)指使、诱使客户违规操作的;
  (六)泄漏所属保险机构商业秘密谋取自身利益的;
  (七)对被保险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八)向客户吃、拿、卡、要,或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故意编造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理赔查勘员职业规范行为的。
   第十八条  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对保险公司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7日内向协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协会进行复查。如确实存在处理依据不当或事实证据不足的,协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查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理赔查勘定损员个人基本资料、教育培训情况、业务情况、诚信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处理记录和有效投诉记录。表彰记录和 违法违规处理记录是指公司内部、协会和监管机关作出的表彰或处理决定。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表彰奖励记录: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二)违法违规处理记录:违规行为内容、违规时处理内容、处理时间、处理决定单;
  (三)有效投诉记录:投诉人姓名、主要投诉内容、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本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加强对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组织对各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律检查。自律检查工作组由产险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并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签约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将追究公司相应违约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及服务证的人员从事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
   (二)公司所属车险理赔查勘定损人员未佩戴上岗工作证或见习证的;
    第二十四条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协会将在自律检查结束后对违约事实通报行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公约生效后对公约的进一步完善、补充及修改均是本公约有效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中“日”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新成立的财产保险机构自加入承德市行业协会起,视为自动加入本规约,遵守规约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