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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须知

2022-2-14 10:25:00  浏览4747次



一、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当事人,保险人一方应为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被告保险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或有一定人数限制的多名个人。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案件应当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以适应快速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需要。同时,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仲裁或诉讼产生冲突,受理的纠纷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三是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四是纠纷所涉保险金额:财产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调解程序:

  1、立案

  (1)申请人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工作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待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书》。

  (2)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调解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受理范围和条件。自审查之日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书》登记立案。在立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调解工作委员会受理此案;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工作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和答辨意见,不提交相关材料和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从调处人才库中指定3人以上组成该案调解小组,明确首席调处员。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首席调处员。

  2、调解

  (1)首席调处员接到调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小组会议,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证据,研究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2)调解小组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分别向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

  (3)调解小组在分别询问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并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4)调解小组在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并制定一式三份以上调解协议书,交当事人双方签署意见,调处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小组将当事人签署意见的调解书送达调解工作委员会,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画押、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工作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执行

  办公室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调解协议书制发调解确认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当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收到调解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需要过付款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过付给被保险人,并将回执送达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回访监督

  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当事保险公司收到调解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或当面回访,了解调解确认书的落实情况。

  5、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调解终止(结)的情形

  (1)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解或拒绝调解意见或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被告保险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署终止调解意见),调解终止,并由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保险公司。

  (2)需要申请人举证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立案受理条件要求或未在调解小组指定时限内提交证据的,调解终止。

  (3)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止,并通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调解小组调解而自行达成协议的,调解申请自行撤销,调解终止。

  (5)经调解小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成功执行调解确认书的,调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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