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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12-5-17 13:38:00  浏览19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是: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engDe(缩写为:CD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承德市境内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承德市金融证劵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督促会员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全面促进承德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承德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EGY-3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办公楼一楼东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单位之间的矛盾、争议及共同利益等问题,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八)整合宣传资源,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协会组织间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行业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加入协会;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承德市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在承德市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各会员出任的理事即为会员代表。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即为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行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协会不退回其所缴纳的会费。

(三)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若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审议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商议事、集体领导原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超过50个,可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在保

险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和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算方案;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任免事项;

(八)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九)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处罚的决定;

(十)审议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由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寿险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同一领导。

会员公司可以根据专业性质,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党建、岗位责任、财务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秘书处要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党支部。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每届任期4年、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或副会长人选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对协会财务负责;

(六)提名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八)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请示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九)对外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十)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对协会财务负责;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报请会长批准;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协助会长和专职副会长工作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组织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提名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批准;

(六)定期向会长报告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

(七)签发协会秘书处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以及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离任;秘书长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接任或补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年初编制上半年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凡协会举办大型活动需筹集经费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待遇,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遇重大政策调整,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6日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