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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1-1-6 23:51:00  浏览447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确保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规范收费专项行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0号),承德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协会收费的通知》(承银保监办发[2020]77号)等有关文件及《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我市保险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实际,参照《河北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和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凡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起,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业务实际和承德协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原保险保费收入和会员单位类别划分为四档,各会员单位按所在类别固定档位缴纳。

第六条 会员单位缴费标准

(一)财产保险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原保险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费收入2.5亿(含)以上的,年度会费为7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1亿至2.5亿(不含),年度会费为3.5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0.2亿至1亿(不含),年度会费为2.5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0.2亿(不含)以下的,年度会费为2万元。

  新入会的会员公司按最后一档(0.2亿以下)标准执行。

(二)人身险机构。人身险机构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原保险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费收入10亿(含)以上的,年度会费7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1.5亿—10亿(不含),年度会费3.5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0.5亿—1.5亿(不含),年度会费2.5万元;

  原保险费收入0.5亿(不含)以下的,年度会费2万元。

  新入会的会员公司按最后一档(0.5亿以下)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会费缴纳和收取


  第七条 年度会费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公司会费应于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

  会费由会员公司统一汇款至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的,除按所缴纳会费的百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外,还将采用批评、警告、业内通报等措施予以督缴。

  第九条 预算外的大型活动经费的筹集。在会费短缺、且为预算外大型活动或在计划外的专项工作,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年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除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外,全部用于为会员、为行业服务。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执行民政部、财务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协会10万元以上的大型活动、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固定资产购置超过5万元由会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年协会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上年度会费收支执行情况和当年会费收支预算,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每年聘请联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年向全体理事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向各会员单位分配。

  第十六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俭,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