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规约(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河北省寿险业销售从业人员增员及业内流动自律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各寿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订《承德市保险销售人员流动管理自律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在承德市区域内开展寿险销售活动的所有寿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保险个人代理人、电话销售渠道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 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的销售队伍。尊重销售从业人员的自主择业权,对符合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销售人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
第二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形式招揽业务。
第五条 各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或变更新保险销售人员个人基本资料、从业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各公司应确保本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系统与中介监管系统中保险销售人员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六条 各公司接收业内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聘用以下人员:
(一)尚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销售人员。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销售人员不受此限制:
1.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
2.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的。
(二)依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保险业保险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期限未满的。
(三)由其他公司培训并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个月的销售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有证据表明不拖欠或已退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的;
2、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签发离司证明的销售人员不受此限制。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进入保险行业的营销员。
第七条 各公司应禁用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进入保险行业的营销员。
第八条 各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手续费收入,发布、宣传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2、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公司;
3、向其他公司进行整建制营销团队的挖角。唆使、指使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鼓动、诱导其他保险销售人员集体转司;
4、以非正当渠道获取同业公司销售人员的非公开资料;
5、利用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6、唆使、暗示被增员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
7、向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销售人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8.招募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时,未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加以明确说明,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9.招募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的活动未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10、录用最近12个月内已服务过两家保险公司,且至少在一家公司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人员;
11.其他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
若销售人员出现上述行为,有证据表明所属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视同其所属公司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与销售人员签约时,应明确告知本《规约》的自律要求、入职及离职手续的处理流程,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服务期从公司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要对销售人员进行诚信和自律教育,遏制少数保险销售人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跳槽行为。
第十条 对保险销售人员做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不得无故扣留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营销员流动流程:申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受理、签发申请回执—办理业务、财务交接等相关离司手续—签发离司证明—注销执业证—新公司报到、签订合同—登记注册执业证—上工号—展业。
第十二条 申请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 销售人员递交离职申请时,公司应为其出具回执,作为收到离职申请的凭证,回执应加盖本公司公章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回执由公司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对于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公司报名参加考试,获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在公司服务期满6个月后才能业内流动。服务期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流出手续
对于销售人员的离职申请,公司同意离职的,应在发出回执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收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及相关单证、票据、资料等,结清财务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后,出具公司统一格式的离职证明。此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中注销其执业登记;不同意离职,应在销售人员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离职申请。
第十四条 流入手续
(一)各公司接受业内流动保险销售人员时,要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里查询该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从业记录,确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注销状况,审核离司证明,离司证明复印件作为附件存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中。
(二)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在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中申请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执业证》。
第十五条 保险销售人员业内流动应遵循的规范
一、不得同时与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结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业务活动;
三、不得对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原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五、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公司身份招揽新契约业务;
六、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原公司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公司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七、不得泄露原公司商业机密及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八、不得到原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
九、不得对转入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原公司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自律检查和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和自律检查组负责本公约的执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约的检查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等形式。各公司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应的资料,举报公司(举报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公约各相关条款,由自律检查组进行调查确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协会对违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通报批评,并报保监部门备案;
(二)协会向违约公司发送整改通知,限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视公司违约情节给予1000-10000元的惩戒处理;
(四)情节特别严重、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报保监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保险销售人员违反公约及条约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本人做出书面检查,立即整改,处以个人惩戒金500-1000元。
(二)业内通报批评,保险行业协会给予1-3年执业证延期注册惩戒;
(三)业内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公约自下发日始正式执行;
二、本公约的修订、解除由三分之二以上公司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