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进行融资这件事情, 在过去的几年时间当中, 监管的口径始终处于收紧的状态, 各个家的机构在资本补充以及债务融资方面的操作空间也都被重新划定了界限。银保监会(也就是现在的金融监管总局)陆陆续续出台的《保险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从本质上来说是在回应一个问题: 保险公司究竟应该怎样去借钱, 怎样去补血, 才能够算得上是合规而且不会伤害到偿付能力的底线。对于中小险企的财务负责人以及大型险企的资管团队而言, 这一套规则并非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章, 而是直接关联到日常流动性安排以及长期战略节奏的硬约束。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主要约束哪些融资渠道
多数从业者易于将融资渠道想得过分宽泛, 事实上管理办法把保险公司的融资行为规定得极为详细具体, 就股权融资而言, 股东增资, 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 亦或是IPO或者再融资, 都必须满足股权结构清晰, 资金来源合法, 且不可代持等硬性条件;债权融资主要针对资本补充债券以及次级定期债务, 这两类工具的核心区别在于受偿顺序以及期限设计, 前者能够计入附属资本, 后者在特定情形下也能够起到相似作用。然而, 除了这些之外, 保单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回购等短期资金融通手段, 尽管不在办法的直接命名范畴的限定之内, 可是同样会受到间接性的约束, 比如说资产负债匹配监管指标会对短期融资的规模上限予以限制。
实操里容易踩到坑的地方在于, 好多公司把发行资本补充债当作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办法, 忽视了办法当中关于发行条件的细节规定。比如说最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得达到标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不能是C类或者D类, 这些前置的条件一旦不符合, 就连申报的窗口都没法进去。另外还有一点需要留意, 办法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有着明确的限定, 只能用来补充资本或者改善偿付能力, 不可以挪用到日常经营周转上, 这条红线在后续的检查中查非常严格。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什么影响
融资方案的终极裁判指标乃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然而不少人对于计算逻辑的领会仅停留在表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探究的是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反倒将附属资本也归入了分子范畴。当谈到资本补充债券计入附属资本之际, 监管设定了递减条款, 即在存续期的最后五年, 计入金额每年依照比例进行折扣, 这暗示着发债所产生的指标改善会逐年递减。要是公司仅仅依靠发债来装点门面, 却不致力于改善实际盈利能力或者资产质量, 那么三五年之后就将面临二次补血的被动情形。
以实际案例来讲, 有家中型财险公司, 曾凭借发行50亿资本补充债, 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从140%提升至190%, 然而在同一时期, 承保端亏损却是不断扩大, 投资端还遭遇了踩雷, 时隔两年后, 指标又回落至靠近监管红线的位置。此案例表明, 融资工具仅仅是起到缓冲作用的垫子, 并非能够自我造血的机器。实际上, 办法在附件里给出了压力测试的参考模板, 要求公司在报送融资方案时同时去测算未来三年处于不同情景下的偿付能力变化, 目的在于逼迫管理层将融资决策和经营改善一同拿来思考。对于肩负财务负责人职责的人而言, 去编制这一整套测算材料的进程, 常常会比融资自身更能够将公司根基方面的问题完全透露出来。
回到落地的层面, 融资方案的设计, 要与公司未来三年的业务规划联动起来, 还要和投资策略联动起来, 并且要同分红政策联动起来, 而不是财务部门单独地去拍脑袋。比如说, 预定利率较高的存量保单要是集中到期, 那么退保支出就会侵蚀实际资本, 在这个时候, 即便账面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标准, 监管在进行窗口指导的时候, 也会要求公司预留额外的资本缓冲。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一在办法里被反复强调的内容, 于实际审核当中体现得极为具体,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增资, 明股实债的结构化安排, 带有回购承诺的永续债, 这些情形均会被进行穿透审查并且直接予以否决, 都是如此。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特别需要关注股东资质审查当中那些不明显表露却实际存在的门槛, 监管部门对于股东继续出资的能力、所处行业的背景以及信誉方面的记录的重视程度比以往要高出许多, 有一些民营性质的股东在临近结束的时候被判定为不具备出资的能力, 致使整个融资的计划陷入停滞状态的事例是较为常见的。在融资的节奏上, 相关办法倡导以一次性足额的方式进行补充, 而不是像挤一点牙膏那样一小步一小步缓慢推进, 这是由于频繁的小规模融资不但会使发行成本升高, 还会让监管部门对公司在资本规划方面的能力产生怀疑。在融资才刚要启动之前, 合规方面的部门就得介入进去, 将信息发布披露所使用的模板,以及关联交易做审查用的表格, 还有资金用途所涉及的承诺函这类诸多文件, 预先准备妥当才可以, 不然, 若是等到提交申报的时候再去补充完整相关材料, 那么时间那样的窗口往往就会被错过。
并非将保险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底层逻辑想得多么复杂, 它并非旨在使公司无法融到资金, 而是要确保每一笔融资都能够经受住穿透式检验, 才可认定其符合要求。对于那些已然经营稳健、治理规范的公司而言, 该办法所提供的融资工具满足充足性即可提供需求实现。然而对于那些严重依赖融资来维持生存的公司来讲, 此规则宛如一面照妖镜, 能清晰映照出其本质。把融资当作一个可促使自身改善经营质量的契机, 这比去研究任何一种融资通道策略以及使用技巧都更具实际存在意义, 可助力公司发展步入正轨。
